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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YAHOO新聞
姜皇池/豈容中國以科研名義肆行台海
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科技部最近檢討《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針對申請對象及審查程序,提出新修《辦法草案》。檢視《辦法草案》第三條,仍賦予中國研究機構在台灣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科學之權益,且排除國際慣用程序,吾人實是不解。以往各國鼓勵海洋科研之國際合作,但因:(一)海洋利用之重要性與可行性與日俱增;(二)海洋科學研究所涉範圍與程度日益複雜,並影響到其他種類之海洋利用;(三)部分海洋國家所進行科研活動,其過程與成果,轉為軍事情報收集與資源搶奪之用,國家安全疑慮無法排除。因此,中小型國家就他國在其管轄海域進行科研乃多所顧忌。至於中國專家對海洋科研態度更是清楚。北京大學趙理海教授認為:「事實早已證明,超級大國…到處以科學研究為名,大肆竊取海洋情報,以便侵略海洋資源。它們的海洋科學研究,是它們爭霸海洋、推行侵略和掠奪政策的一種工具。…在別國沿海進行軍事間諜活動的『自由』罷了」;而作為中國代表團副團長,全程參與聯合國第三屆海洋法會議的「海洋科學家」陳德恭教授同樣表示:「所有科學研究,不管是如何地『純科學』,都可以直接或間接用於漁業、石油或礦產開採,以及軍事活動。」既然海洋科研皆可轉為軍事與經濟侵略之用,因此面對從不放棄武力解放台灣之中國,自然要慎之又慎,加上中國科學家對海洋科研之態度,以及中國之政治管控體系,較為穩當作法,無寧是應比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之基本精神,將賦予其他國家之權益,對中國船舶特別處理,基於國安考量予以限縮,釜底抽薪。申請程序應比照國際慣例退一萬步言,縱使認為海洋科研須有國際合作始能進步,我國現今與美法等國合作順暢,實無庸乞靈中國。即便認定兩岸和諧,且科學不應劃地自限,不該排除中國,則中國相關機構之申請模式,亦當循國際慣例。就此《海洋法公約》第二五○條規定:「關於海洋科學研究計畫的通知…,應通過適當的官方途徑發出」;聯合國「海洋事務與海洋法處」同樣建議申請途徑是藉由外交途徑。實踐上,美國國務院即會協助進行申請。至於我國對於外國之申請案同樣如此規定,《辦法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清楚規定:「外國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組織之研究人員單獨或與臺灣地區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合作為之者,應…經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其本國在中華民國設有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該國政府授權機構者,得經由該等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經官方機構提出申請之步驟攸關緊要,蓋經正式管道申請,法律上是確認我國對所將進行研究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科研管轄權,考量我國與中國情況特殊,中國外交部應不會向我國相關部會(科技部)提出申請,但最低範圍內,應是該研究機構主管部會或海協會等向我國相關機構申請,如此亦可彰顯所謂「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但現今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在面對中國申請時,又改變上述慣例,自我否定對專屬經濟區之科研管轄權利,而是讓台灣之研究機構「為」中國之研究機構申請許可,不知用意何在?《辦法草案》仍有待商榷者,本諸求備於賢,不揣駑鈍,謹陳所知,願主事者有所參酌。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姜皇池-豈容中國以科研名義肆行台海-221134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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